GB50263-97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一 總 則
1.0.1 為了確保氣體滅火系統的施工質量,保護設置場所內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和民用建筑中設置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和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的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
1.0.3 氣體滅火系統的施工及驗收,應遵循國家有關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到安全實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氣體滅火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二 施工準備
2.1 一般規定
2.1.1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技術資料:
2.1.1.1 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書,系統及其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
2.1.1.2 容器閥、選擇閥、單向閥、噴嘴和閥驅動裝置等系統組件的產品出廠合格證和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滅火劑輸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
2.1.1.3 系統中采用的不能復驗的產品,如安全膜片等,應具有生產廠出具的同批產品檢驗報告與合格證。
2.1.2 氣體滅火系統的施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2.1.2.1 防護區和滅火劑貯瓶間設置條件與設計相符。
2.1.2.2 系統組件與主要材料齊全,其品種、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
2.1.2.3 系統所需的預埋件和孔洞符合設計要求。
2.2 系統組件檢查
2.2.1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對滅火劑貯存容器、容器閥、選擇閥、單向閥、噴嘴 和閥驅動裝置等系統組件進行外觀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2.1.1 系統組件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
2.2.1.2 組件外露非機械加工表面保護涂層完好。
2.2.1.3 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設有防護堵、蓋,且封閉良好,接口螺紋和法蘭密封面無損傷。
2.2.1.4 銘牌清晰,其內容符合相應的現行國家標準《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110、《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93的規定。
2.2.1.5 保護同一防護區的滅火劑貯存容器規格應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過20mm。
2.2.1.6 氣動驅動裝置的氣體貯存容器規格應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過10mm。
2.2.2 氣體滅火系統安裝前應檢查滅火劑貯存容器內的充裝量與充裝壓力,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2.2.2.1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充裝量不應小于設計充裝量,且不得超過設計充裝量的1.5%。
2.2.2.2鹵代烷滅火劑貯存容器內的實際壓力不應低于相應溫度下的貯存壓力,且不應超過該貯存壓力的5%。
2.2.2.3 不同溫度下滅火劑的貯存壓力應按本規范附錄A確定。
注:本規范中未注明的壓力均指表壓。
2.2.3 氣體滅火系統安裝前應對選擇閥、液體單向閥、高壓軟管和閥驅動裝置中的氣體單向閥逐個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2.3.1 水壓強度試驗的試驗壓力應為系統組件設計工作壓力的1.5倍,氣壓嚴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應為系統組件的設計工作壓力。
2.2.3.2 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時,水溫不應低于5℃,達到試驗壓力后,穩壓時間不應少于1min,在穩壓期間目測試件應無變形。
2.2.3.3 氣壓嚴密性試驗應在水壓強度試驗后進行。加壓介質可為空氣或氮氣。試驗時宜將系統組件浸入水中,達到試驗壓力后,穩壓時間不應少于5min,在穩壓期間應無氣泡自試件內溢出。
2.2.3.4 系統組件試驗合格后,應及時烘干,并封閉所有外露接口。
2.2.4 在氣體滅火系統安裝前應對閥驅動裝置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2.4.1 電磁驅動裝置的電源電壓應符合系統設計要求。通電檢查電磁鐵芯,其行程應能滿足系統啟動要求,且動作靈活無卡阻現象。
2.2.4.2 氣動驅動裝置貯存容器內氣體壓力不應低于設計壓力,且不得超過設計壓力的5%。
2.2.4.3 氣動驅動裝置中的單向閥芯應啟閉靈活,無卡阻現象。
三 施 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氣體滅火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施工圖紙和相應的技術文件進行,不得隨意更改。當需要進行修改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3.1.2 氣體滅火系統的施工應按本規范附錄B規定的內容做好施工記錄。防護區地板下、吊頂上或其他隱蔽區域內的管道應按本規范附錄C規定的內容做好隱蔽工程中間驗收記錄。
本規范附錄B和附錄C的表格形式可根據氣體滅火系統的結構形式和防護區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3.1.3 集流管的制作,閥門、高壓軟管的安裝,管道及支架的制作、安裝以及管道的吹掃、試驗、涂漆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35中的有關規定。
3.2 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安裝
3.2.1 貯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充裝與增壓宜在生產廠完成。
3.2.2 貯存容器的操作面距墻或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m。
3.2.3 貯存容器上的壓力表應朝向操作面,安裝高度和方向應一致。
3.2.4 貯存容器的支、框架應固定牢靠,且應采取防腐處理措施。
3.2.5 貯存容器正面應標明設計規定的滅火劑名稱和貯存容器的編號。
3.3 集流管的制作與安裝
3.3.1 組合分配系統的集流管宜采用焊接方法制作。焊接前,每個開口均應采用機械加工的方法制作。
采用鋼管制作的集流管應在焊接后進行內外鍍鋅處理。鍍鋅層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GB3091的有關規定。
3.3.2 組合分配系統的集流管應按本規范第2.2.3條的規定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
3.3.3 非組合分配系統的集流管,其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可與管道一起進行。
3.3.4 集流管安裝前應清洗內腔并封閉進出口。
3.3.5 集流管應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應固定牢靠,且應做防腐處理。
3.3.6 集流管外表面應涂紅色油漆。
3.3.7 裝有泄壓裝置的集流管,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
3.4 選擇閥的安裝
3.4.1 選擇閥操作手柄應安裝在操作面一側,當安裝高度超過1.7m時應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3.4.2 采用螺紋連接的選擇閥,其與管道連接處宜采用活接頭。
3.4.3 選擇閥上應設置標明防護區名稱或編號的永久性標志牌,并應將標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3.5 閥驅動裝置的安裝
3.5.1 電磁驅動裝置的電氣連接線應沿固定滅火劑貯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墻面固定。
3.5.2 拉索式的手動驅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5.2.1 拉索除必須外露部分外,采用經內外防腐處理的鋼管防護。
3.5.2.2 拉索轉彎處應采用專用導向滑輪。
3.5.2.3 拉索末端拉手應設在專用的保護盒內。
3.5.2.4 拉索套管和保護盒必須固定牢靠。
3.5.3 安裝以物體重力為驅動力的機械驅動裝置時,應保證重物在下落行程中無阻擋,其行程應超過閥開啟所需行程25mm。
3.5.4 氣動驅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5.4.1 驅動氣瓶的支、框架或箱體應固定牢靠,且應做防腐處理。
3.5.4.2 驅動氣瓶正面應標明驅動介質的名稱和對應防護區名稱的編號。
3.5.5 氣動驅動裝置的管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5.5.1 管道布置應橫平豎直。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間的間距應保持一致。
3.5.5.2 管道應采用支架固定。管道支架的間距不宜大于0.6m。
3.5.5.3 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夾固定。管夾的間距不宜大于0.6m,轉彎處應增設一個管夾。
3.5.6 氣動驅動裝置的管道安裝后應進行氣壓嚴密性試驗。嚴密性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3.5.6.1 采取防止滅火劑和驅動氣體誤噴射的可靠措施。
3.5.6.2 加壓介質采用氮氣或空氣,試驗壓力不低于驅動氣體的貯存壓力。
3.5.6.3 壓力升至試驗壓力后,關閉加壓氣源,5min內被試管道的壓力應無變化。
3.6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施工
3.6.1 無縫鋼管采用法蘭連接時,應在焊接后進行內外鍍鋅處理。
已鍍鋅的無縫鋼管不宜采用焊接連接,與選擇閥等個別連接部位需采用法蘭焊接連接時,應對被焊接損壞的鍍鋅層做防腐處理。
3.6.2 管道穿過墻壁、樓板處應安裝套管。穿墻套管的長度應和墻厚相等,穿過樓板的套管長度應高出地板50mm。管道與套管間的空隙應采用柔性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3.6.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6.3.1 管道應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3.6.3的規定。
支、吊架之間的最大間距 表3.6.3
管道公稱直徑(mm)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65 |
80 |
100 |
150 |
最大間距(m) |
1.5 |
1.8 |
2.1 |
2.4 |
2.7 |
3.4 |
3.5 |
3.7 |
4.3 |
5.2 |
3.6.3.2 管道末端噴嘴處應采用支架固定,支架與噴嘴間的管道長度不應大于500mm。
3.6.3.3 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應各安裝一個防晃支架。當穿過建筑物樓層時,每層應設一個防晃支架。當水平管道改變方向時,應設防晃支架。
3.6.4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管道的三通管接頭的分流出口應水平安裝(圖3.6.4)。
3.7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吹掃、試驗和涂漆
3.7.1 滅火劑輸送管道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
3.7.2 水壓強度試驗的試驗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3.7.2.1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管道的試驗壓力應按3.7.2-1式確定:
P1211=1.5P0V0/(V0+VP) (3.7.2-1)
式中 P1211-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管道的水壓強度試驗壓力(MPa,絕對壓力);
P0-20℃時鹵代烷1211滅火劑的貯存壓力(MPa,絕對壓力);
V0-鹵代烷1211滅火劑噴射前,貯存容器內的氣相體積(m3);
Vp-鹵代烷1211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內容積(m3);
3.7.2.2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管道的水壓強度試驗的試驗壓力應按3.7.2-2式確定:
P1301 =1.5[(V¢0P¢0 +V¢PP¢S )/( V¢0 +P¢P)] (3.7.2-2)
式中P1301-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管道的水壓強度試驗壓力(MPa,絕對壓力);
Ps-鹵代烷1301的飽和蒸汽壓,取1.4MPa(絕對壓力);
P-20℃時鹵代烷1301滅火劑的貯存壓力(MPa,絕對壓力);
V0'-鹵代烷1301滅火劑噴射前,貯存容器內的氣相體積(m3);
Vp'-鹵代烷1301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內容積(m3)。
3.7.2.3 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管道的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15MPa。
3.7.3 不宜進行水壓強度試驗的防護區,可采用氣壓強度試驗代替。氣壓強度試驗的試驗壓力應為水壓強度試驗壓力的0.8倍。試驗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7.4 進行管道強度試驗時,應將壓力升至試驗壓力后保壓5min,檢查管道各連接處應無明顯滴漏,目測管道應無變形。
3.7.5 管道氣壓嚴密性試驗的加壓介質可采用空氣或氮氣,試驗壓力為水壓強度試驗壓力的2/3。試驗時應將壓力升至試驗壓力,關斷試驗氣源后,3min內壓力降不應超過試驗壓力的10%,且用涂刷肥皂水等方法檢查防護區外的管道連接處,應無氣泡產生。
3.7.6 滅火劑輸送管道在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后,或氣壓嚴密性試驗前,應進行吹掃。
吹掃管道可采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吹掃時,管道末端的氣體流速不應小于20m/s,采用白布檢查,直至無鐵銹、塵土、水漬及其他臟物出現。
3.7.7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外表面應涂紅色油漆。
在吊頂內、活動地板下等隱蔽場所內的管道,可涂紅色油漆色環。每個防護區的色環寬度應一致,間距應均勻。
3.8 噴嘴的安裝
3.8.1 安裝在吊頂下的不帶裝飾罩的噴嘴,其連接管管端螺紋不應露出吊頂;安裝在吊頂下的帶裝飾罩的噴嘴,其裝飾罩應緊貼吊頂。
3.8.2 噴嘴安裝時應逐個核對其型號、規格和噴孔方向,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 調 試
4.1 一般規定
4.1.1 氣體滅火系統的調試宜在系統安裝完畢,以及有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開口自動關閉裝置、通風機械和防火閥等聯動設備的調試完成后進行。
4.1.2 氣體滅火系統調試前應具備完整的技術資料及調試必需的其他資料,并應符合本規范第2.1.1條和第3.1.2條的規定。
4.1.3 氣體滅火系統的調試負責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參加調試的人員應職責明確。
4.1.4 調試前應按本規范第2章和第3章的要求檢查系統組件和材料的型號、規格、數量,以及系統安裝質量,并應及時處理所發現的問題。
4.1.5 調試后應按本規范附錄D規定的內容提出調試報告。調試報告的表格形式可根據氣體滅火系統結構形式和防護區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4.2 調試
4.2.1 氣體滅火系統的調試,應對每個防護區進行模擬噴氣試驗和備用滅火劑貯存容器切換操作試驗。
4.2.2 進行調試試驗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人員安全和避免滅火劑的誤噴射。
4.2.3 模擬噴氣試驗的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4.2.3.1鹵代烷滅火系統模擬噴氣試驗不應采用鹵代烷滅火劑,宜采用氮氣進行。氮氣貯存容器與被試驗的防護區用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的結構、型號、規格應相同,連接與控制方式應一致,充裝的氮氣壓力和滅火劑貯存壓力應相等。氮氣貯存容器數不應少于滅火劑貯存容器數的20%,且不得少于一個。
4.2.3.2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采用二氧化碳滅火劑進行模擬噴氣試驗。試驗采用的貯存容器數應為防護區實際使用的容器總數的10%,且不得少于一個。
4.2.3.3 模擬噴氣試驗宜采用自動控制。
4.2.4 模擬噴氣試驗的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4.2.4.1 試驗氣體能噴入被試防護區內,且應能從被試防護區的每個噴嘴噴出。
4.2.4.2 有關控制閥門工作正常。
4.2.4.3 有關聲、光報警信號正確。
4.2.4.4 貯瓶間內的設備和對應防護區內的滅火劑輸送管道無明顯晃動和機械性損壞。
4.2.5 進行備用滅火劑貯存容器切換操作試驗時可采用手動操作,并應按本規范第4.2.3條的規定準備一個氮氣或二氧化碳貯存容器。
試驗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4.2.4條規定。
五 驗收
5.1 一般規定
5.1.1 氣體滅火系統的竣工驗收應由建設主管單位組織,建設、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設計、施工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共同進行。
5.1.2 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5.1.2.1 經批準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5.1.2.2 施工記錄和隱蔽工程中間驗收記錄。
5.1.2.3 竣工圖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5.1.2.4 竣工報告。
5.1.2.5 設計說明書。
5.1.2.6 調試報告。
5.1.2.7 系統及其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
5.1.2.8 系統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檢驗報告、試驗報告和出廠合格證。
5.1.3 竣工驗收應包括下列場所和設備:
5.1.3.1 防護區和貯瓶間。
5.1.3.2 系統設備和滅火劑輸送管道。
5.1.3.3 與氣體滅火系統聯動的有關設備。
5.1.3.4 有關的安全設施。
5.1.4 竣工驗收完成后,應按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提出竣工驗收報告?⒐を炇請蟾娴谋砀裥问娇砂礆怏w滅火系統的結構形式和防護區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5.1.5 氣體滅火系統驗收合格后,應將氣體滅火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2 防護區和貯瓶間驗收
5.2.1 防護區的劃分、用途、位置、開口、通風、幾何尺寸、環境溫度及可燃物的種類與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設計規范的規定。
5.2.2 防護區下列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5.2.2.1 防護區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
5.2.2.2 防護區內和入口處的聲光報警裝置、入口處的安全標志。
5.2.2.3 無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和地下防護區的排氣裝置。
5.2.2.4 門窗設有密封條的防護區的泄壓裝置。
5.2.2.5 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5.2.3 貯瓶間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級、應急照明裝置及地下貯瓶間機械排風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5.3 設備驗收
5.3.1 滅火劑貯存容器的數量/型號和規格,位置與固定方式,油漆和標志,滅火劑的充裝量和貯存壓力,以及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本規范第2章與第3章的有關規定。
5.3.2 滅火劑貯存容器內的充裝量,應按實際安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總數(不足5個的按5個計)的20%進行稱重抽查。
鹵代烷滅火劑貯存容器內的貯存壓力應逐個檢查。
5.3.3 集流管的材料、規格、連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壓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3章的有關規定。
5.3.4 閥驅動裝置的數量、型號、規格和標志,安裝位置和固定方法,氣動驅動裝置中驅動氣瓶的介質名稱和充裝壓力,以及氣動管道的規格、布置、連接方式和固定,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2章與第3章的有關規定。
5.3.5 選擇閥的數量、型號、規格、位置、固定和標志及其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3章的有關規定。
5.3.6 設備的手動操作處,均應有標明對應防護區名稱的耐久標志。
手動操作裝置均應有加鉛封的安全銷或防護罩。
5.3.7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布置與連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間距、穿過建筑構件及其變形縫的處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號和規格以及防腐處理和油漆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2章與第3章的有關規定。
5.3.8 噴嘴的數量、型號、規格,安裝位置、噴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標志,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2章與第3章的有關規定。
5.4 系統功能驗收
5.4.1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進行下列試驗:
5.4.1.1 按防護區總數(不足5個按5個計)的20%進行模擬啟動試驗。
5.4.1.2 按防護區總數(不足10個按10個計)的10%進行模擬噴氣試驗。
5.4.2 模擬自動啟動試驗時,應先關斷有關滅火劑貯存容器上的驅動器,安上相適應的指示燈泡、壓力表或其他相應裝置,再使被試防護區的火災探測器接受模擬火災信號。試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4.2.1 指示燈泡顯示正;驂毫Ρ頊y定的氣壓足以驅動容器閥和選擇閥的要求。
5.4.2.2 有關的聲、光報警裝置均能發出符合設計要求的正常信號。
5.4.2.3 有關的聯動設備動作正確,符合設計要求。
5.4.3 模擬噴氣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4.2.3條和第4.2.4條的規定。
5.4.4 當模擬噴氣試驗結果達不到本規范第4.2.4條的規定時,功能檢驗為不合格,應在排除故障后對全部防護區進行模擬噴氣試驗。
5.5 維護管理
5.5.1 氣體滅火系統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
5.5.2 氣體滅火系統投入使用時,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5.5.2.1 本規范第5.1.2條所規定的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5.5.2.2 系統的操作規程。
5.5.2.3 系統的檢查、維護記錄圖表。
5.5.3 應按規定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
5.5.4 每月應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兩次檢查,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5.5.4.1 對滅火劑貯存容器、選擇閥、液體單向閥、高壓軟管、集流管、閥驅動裝置、管網與噴嘴等全部系統組件進行外觀檢查。系統組件應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表面應無銹蝕,保護涂層應完好,銘牌應清晰,手動操作裝置的防護罩、鉛封和安全標志應完整。
5.5.4.2 鹵代烷滅火劑貯存容器內的壓力,不應小于設計貯存壓力的90%。
5.5.4.3 氣動驅動裝置的氣動源的壓力,不應小于設計壓力的90%。
5.5.5 每年應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兩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和要求除按月檢規定的檢查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5.5.5.1 防護區的開口情況、防護區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種類、數量、分布情況,應符合設計規定。
5.5.5.2 滅火劑貯瓶間設備、滅火劑輸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應無松動。
5.5.5.3 高壓軟管,應無變形、裂紋及老化;必要時,應按本規范第2.2.3條規定,對每根高壓軟管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
5.5.5.4 各噴嘴孔口,應無堵塞。
5.5.5.5 對滅火劑貯存容器逐個進行稱重檢查,滅火劑凈重不應小于設計量的95%。
5.5.5.6 滅火劑的輸送管道有損傷與堵塞現象,則應按本規范第3.7節的規定,對其進行嚴密性試驗和吹掃。
5.5.5.7 按本規范第5.4.2條規定,對每個防護區進行一次模擬自動啟動試驗,如有不合格項目,則應對相關防護區進行一次模擬噴氣試驗。